卫生法规和标准对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指标有哪些要求?
新风量要求
场所
新风量m3 (h·人)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候诊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游艺厅(室)、舞厅等
≥30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公共浴室、体育场(馆)、展览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2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预评价、检测及评价
【法规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
【规定说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对其进行次卫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
【服务对象】:酒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七大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遗留的某些缺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机构,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针对上述问题,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通〔2012〕16号 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检测与评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费用,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采取相应的改造、清洗、消毒等措施;在发现人或者疑似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