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 低于排风口;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指标包括:
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及嗜肺军团菌等。
如在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或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立即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面对政府各部门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重视和加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自律,提高清洗意识,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和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有效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与流行性疾病的潜在危害,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集中空调通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