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是国家要求各相关行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1996
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9668-1996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0-1996
9.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1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1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6153-1996
13.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WS 205-200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美容院怎么样进行卫生检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必须通过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进行营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每年还需进行一次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检测,经营单位(个人)的检测报告需对外公示。(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类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液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包括美白)和防晒9类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