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0-1996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检查并测试)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商场、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饭馆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00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标准》GB/T 17220-199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GB 50019-2003
卫生许可证管理中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